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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范文1

2022-10-09 15:12:40 自学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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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法律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范文1


    摘要 文章简要介绍了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同时提出了在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不足:我国法律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某些理由上立法过于严格,操作性不强,而在有些方面立法过于宽松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没有规定深石原则:缺乏债权人会议制度。并且针对以上理由提出了相应改革倡议:改善和完善债权人保护的程序设计:关于异议权的成立条件上,要进行条件限制;确立公司合并无效之述;改善和完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及引进“深石”原则:规定债权人会议制度,提供债权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关键词 公司 合并债权人 利益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白洋,山西财经大学,在读硕士,主要从事企业法方面的研究。1009-0592(2014)12-096-02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创造更高的效益采取合并的方式,不仅推动了自身的发展,也加速了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涉及到公司组织关系的变化、公司债权债务及财产转移等理由,特别是对债权人来说,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公司合并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理由已经受到人们的重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公司合并方面的经验不足,所以在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机制还尚不健全


    一、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


    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合同法,通过订立合并契约从而合并成为一个公司,其中一个公司被注销,该公司的权利及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同时,注销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取得新成立公司股东的资格。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是公司人格的消灭变更或设立:

    第二是股东身份的变化:

    第三是债权债务法定概况转移

    第四是人工雇佣公司的变更


    对于股东的利益而言,可以通过两个方面进行救济:

    首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公司合并的特殊决议,根据 2005 年新颁发的《公司法》第 44 条规定: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全体股东表决权超过2/3(包括本数)通过,合并决议才能生效;第二,股东的股权买回请求权,在 2005 年的《公司法》中,借鉴国外的立法案例,将该制度引入我国,即对于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存在异议的股东,有权以公正的价格收回所持股份,  

    对于职工的利益而言,保护的途径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职工对公司的合并有倡议权和监督权,在 2005年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在决定改制、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途径听取职工意见及倡议;第二,职工安置,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时,原有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只有这样,才能妥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资产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其数额、结构及状态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都具有重要影响。公司合并虽然增加了公司资产总额但是影响了公司的资产结构及资产状态,造成了合并后的公司变现能力差、享有优先债权人数量的增加等现象,这样就会对债权人的债权
    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就这一理由,我国在 2005 年新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在合并时,合并各方要就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等方面签署合并协议,并在合并决议通过之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具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如不履行清偿债务及担保义务的公司不得进行合并,并且在2005年对于《公司法》相 配套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即对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90 日改为45 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分立决议或决定,同时要求公司在报纸上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告的相关证明、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情况进行登载。


    二、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理由


    每一部公司法律,肯定都会提到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而公司合并这个过程又会涉及到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有关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公司合并过程中主要理由,是有关公司法律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

    2005年,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这两部法律中都对公司合并中信权人利益保护理由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有关公司合并的实践经验不足,而且有关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条例还不是很全,这样导致在实践中实行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能令人满意。


    第一,法律对公司合并中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许多理由说的比较笼统,有些甚至没有规定,这样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很多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有关公司合并中需要告知的内容,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在公司合并的实例中没有可以参考的统一标准。很多公司不知道在公司合并中有哪些是必须告知债权人的,哪些是不需要告知债权人的,更有甚者,有的公司故意将公司合并的情况不完整的告给债权人,以至于债权人不能够很好地了解公司合并的情况,对于自己的权利也不是很了解;

    (二)对于提出异议的时间,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不是很明确,而且可操作性不是很强,一方面,“接到通知之日”的认定很难确定,因为30天期限的开始计算点在实际情况中很难确定,另一方面,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时限有着两个标准,在实际中很难确定。此外,对于通知的形式,异议的内容和形式,这些在法律中都缺乏很明确的规定,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可以参考的操作规范,因此,在公司合并案例中会有很多的纠纷出现,债券人的利益也受到影响。

    第二,相关法律针对某些理由在立法上过于苛刻,对债权人的利益过于强调,不利于公司合并的效率,这些理由主要体现在合并案例中债券人异议成立的条件上。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日债权人提出异议,公司就必须对这些异议进行清偿或者担保,不管此债权人在合并中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即是在公司合并案例中债权人提出异议不需要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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